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二, 总务部门在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 学校总务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仓库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四,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六,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启动《上海市第四中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第四中学食物中毒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抢救,防治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 对食堂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照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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