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要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换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 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依法照章收费,该收的项目及时交额收齐,不该收的坚决不收。
2、预算内外各种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入帐法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支出管理:
1、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遵守财经纪律,加强核算。
2、现金管理注意限额存放,按规定范围支付现金,严格现金的取付手续,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出具收据,并当天解缴银行,不留资,必须有合法的支出凭证为依据,不私人借款或白条付款。
3、及时认真做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
4、正确使用银行存款结算方式,学校收费与银行对帐,发现差异时主动查明情况,予以纠正。
1、实行定期分析。六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为财务会计分析月份。主要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2、对应上缴的各种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3、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开支,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况。专项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比例,公务费和业务的比例,非业务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是否适当;是否保证了事业发展的正常合理需要;各项费用使用效益怎样。
5、学生定额和公用经费生均定额执行情况如何,有无不合理或不适应事业发展的情况。
6、固定资产增加是否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合理利用,有无积压浪费,教育投资的效益如何。
7、各项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计划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资金结余是否真实,往来款项结算,是否符合结算纪律,有无借往来科目转移资金,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等情况。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 电算化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
3. 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查的外来软盘不得上机运行。
4. 要设置密码口令,并注意保密,半年或一年应变动一次密码口令。
5.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6. 上级部门确定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本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二级或三级科目。
7. 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填写摘要。记帐凭证经过审核后,要及时打印,并将原始凭证附到相关的记帐凭证中去。
8.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要满页打印。总分类帐、明细帐按需打印。
9. 年终结帐后,必须打印全年的总分类帐、明细帐、决算报表,并作软件的全年备份。
10. 入档的会计数据备份要标明备份的内容、日期和备份者的姓名。磁盘形式的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11. 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
12. 如需要换硬件、修改和升版软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管好、用好资金,加强内部监督,拟定以下制度:
1、单位会计部门应建立稽核工作岗位,由会计主管人员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审核。
2、审核预算和决算的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达标,审核之后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个性和完善预算和决算。
3、审核实际发生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4、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买、准备、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5、稽核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加强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1、收费票据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自行改变收费票据的用途,也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
2、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与开票必须分开,不得同一人。
3、收费票据必须照顺序号开具,不得拆本使用,收费内容不得盖橡皮章。如有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4、使用票据人必须向保管票据人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填好销号单,经管票人员审核后销号。“销号单"一式两联,一联粘附在使用完毕或不能续用的经审核过的收费票据后面,说明此本票据已作销号处理不得再使用。另一联按票据序号装订,作购买、领用新票据的依据。
1、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帐。
2、会计凭证采用借贷式记帐凭证。
3、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附合法原始凭证,填制凭证人员、记帐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4、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审核原始凭证——出纳人报销——制作记帐凭证——记帐。在传递过程中不得流转到非会计部门,以免产生漏洞。
5、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
6、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会计帐簿设置总帐、明细帐、细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各种辅助帐。
7、会计帐簿的格式、登记、对帐、结算、改错等要求,统一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
8、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分析半年报表和分析全年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
9、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表际关系无误、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1、 银行存款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部分。单位的每笔货币资金的收付,包括现金的缴存和提取,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帐户中。
2、 银行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以便使单位的货币收支活动符合会计制度和事业计划的完成。
3、 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有对帐制度,不得使用现金。
二、现金管理
1、学校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2、库存现金限额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保留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内,不得任意超过。如有特殊情况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核定手续。
3、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坐支。要严格遵守现金收付手续,经常检查现金使用情况及库存现金与帐面数是否相符。
三、支票管理
1、空白支票和印签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做到互相牵制。
2、对领用的支票要有签发、登记、核销手续。
3、对外原则上不使用未经填写金额的空白支票。
四、专项资金管理
1、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不能相互挤占,也不可相互流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2、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单位必须分设帐户,分别反映各项专用资金的形成和使用情况,便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往来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控制往来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地往来资金的清理结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正常化和合理化。
六、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必须加强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代办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和《徐汇区教育局“一费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和不盈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
1、科学合理地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内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是指学校在完成常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提供与正常教育活动及学校学生生活相关联的、可供学生自由选择、不属于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教育活动及其他代办服务的行为。对政府已安排教育经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可实行市场运作的商业性销售活动,一律不得再通过学校代办服务。
2、根据相关规定规范代办服务的项目。(具体见附件)
3、代办服务实行“备案制”和“代办登记制”。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原则,在市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项目和要求范围内,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须将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学生选择参加的代办项目,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并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并在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凡自愿接受服务的学生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存档备案)后,学校才能收取代办服务费用。
4、强化代办服务收入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在代收费时,需向家长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式收款收据,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一事一清,期末清帐,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代办收费使用情况的详细结算清单交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5、禁止学校在代办服务中牟利。代办服务属义务代办性质,收费标准按成本核定,严格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个人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等。要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努力降低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
6、加强代办服务工作管理。学校在备案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擅自收取有关部门明令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见附件),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后收取回扣,强制学生参加代办服务,不向缴纳代办服务费的每位家长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款收据的,均按乱收费处理。
7、高中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要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努力降低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
8、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在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时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根据教学生活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状况,对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确定本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高中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各高中学校应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高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由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3.高中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高中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 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未经书面告知或学生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5. 高中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高中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高中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民办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民办高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民办高中代办服务性项目由学校在本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原则 |
备注 |
一 |
教学类 |
| ||
1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每生每学期220元 |
多退少不补 |
|
2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160元 |
多退少不补 |
|
3 |
卫生保健费 |
每生每学期20元 |
多退少不补 |
|
4 |
国防教育费 |
每生每次21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高一学生。含住宿费及餐费 |
5 |
民防教育费 |
每生每天不超过5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高一学生。含住宿费及餐费 |
6 |
学农费 |
每生每天不超过5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高二学生。含住宿费及餐费 |
7 |
社会实践费用 |
学校协商,按协议执行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高三学生。含住宿费及餐费 |
二 |
代收类 |
| ||
1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每生每学年90元 |
学生自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 |
|
2 |
招考资料费 |
每生不超过25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包括:高考指南、高校招生专业录取人数及考分、招生专业目录、高考志愿填报手册、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上海卷)考试手册、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指南、高考英语口试手册、计算器、2B涂卡专用笔等 |
3 |
高校招生体检费 |
每生35元 |
据实结算 |
|
三 |
生活类 |
| ||
1 |
校服费 |
每生每套不超过30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
2 |
餐费 |
每生每餐不超过12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
3 |
校车费 |
每生每月不超过44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
4 |
住宿学生生活用品费 |
每生不超过40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新生入学时收取 |
注: |
上述各年级开展的国防教育、民防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可作相应调整。 |
2013年8月2日印发
附件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
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确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5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及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各校要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由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未经书面告知或学生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要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其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非政府购买学位的其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原则 |
1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100元 |
学生自愿,多退少不补 |
2 |
校服费 |
每生每套不超过300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3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每生每学年90元 |
学生自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 |
4 |
餐费 |
每生每餐不超过12元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5 |
校车费 |
每生每月不超过200元 |
学生自愿,超过部分政府补贴 |
附件三: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
1、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
2、各类名义的补课收费
3、以与社会力量办学合作或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收取的各类课外办班收费
4、以各种会议、活动名义收取的各类活动费、会务费
5、毕业班的复习材料
6、各类未列入选择性收费项目的商业保险
7、各类教辅材料、作文书籍等
8、各种类型的等级考试
9、新入队、入团的学生的红领巾、绿领巾、团微、团员证、团章等的第一次费用
l0、学生的学生证、校徽
11、学生的借书证、图书卡
12、小学生新生名章费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特制订上海四中预算管理制度。
一、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应依据上级主管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相关文件进行编制。遵循如下原则:
1、预算编制主要遵循“零结余预算”原则,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学校财
力情况安排预算。
2、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指导思想。
3、应按照重点保证教育教学支出的方针分配预算。
二、预算编制的流程
学校各部门形成下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形成本部门下年度初稿预算→校行政会讨论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下年度总体计划,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取舍,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后,形成预算初稿→由总部部门按照预算初稿会同财务人员形成学校正式预算。
三、学校预算的执行。
1、原则上预算一经批复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由相关部门书面上报总务部门,总部部门汇总后上报校务会讨论同意后,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预算调整工作,预算未调整前不得私自改变原预算执行。
2、预算执行过程中需梳理执行时间,避免突击、集中执行预算,需要做准备工作的应提前启动做好执行预算的准备。
五、预算的总结和检查
总部部门对每年预算的执行应进行总结,找出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足,力争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安排的更为合理,考虑的更为周道。
2014年4月30日
一、本制度应规范教育收费及学生素质教育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提及的班会费为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中进行核算,遵循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准则。
二、班会费报销金额限定为每学期每个班级上限200元。
三、班会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中所需的文教用品、劳动工具和制作材料,上述类别中,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如复印纸、文印纸、打印耗材、网络设备等)不可购买。
四、使用班会费购买上述物品的,必须至少有2人以上同时参与购买过程。
五、班会费报销凭证必须为机打正规发票,原则上均应提供上海地区发票。如为网购商品的,只接受天猫(淘宝只限天猫)、京东、当当、亚马逊、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所开具的发票。
六、报销用发票必须写清楚品名(需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数量和单价,如品种较多的可以后附清单,清单上必须要有和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发票背面需由购买者(2人以上)和班主任的签字,由年级组长收齐后每学期一次统一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七、上述规定如有不明确或者未尽事宜,请先咨询总务处、财务处。
2014.12.1起执行
1、学校各部门、组室如需购物,一律要先填写请购单,填写请购物品的品名、单价、数量、用途。
2、请购单需经校长、部门领导、总务主任签名审批,才能交采购员进行采办。
3、请购制度同样适合学校零星修理、劳务支付等参照。
4、所购物品必须事先办理请购、审批、入库等手续,如特殊情况也可报请校办主任及以上领导允许,持批条事后补办手续。
5、凡所购物品发票须由请购人、财务主管以及负责审批的校长三方签字后方可报销。
l、学校各部门因教育、教学需要而购置各种物品,一般由总务处负责采购,特殊规格的物品,或其他原因,总务处可委托有关人员协助进行采购。
2、财产物资的采购,经办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小费”,对有些不能拒绝的“回扣”、“小费”可抵冲货物的价款,或交学校财务进帐。
3、对一次性自行采购金额较大的(人民币贰万元以上)设施设备,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操作,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二人以上集体采购。凡没有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又未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的采购大件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学校一定要列入预算计划内,经教育局计财科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采购。
5、学校财产管理员对采购(调拔、捐赠、自制)来的物品,都应根据采购进来的实物和有关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精贵仪器设备应会同有关的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6、财产管理员对物品验收无误后,填写“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 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学校的财产物资帐中。“验收单”必须由采购人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四份:第一联财产管理员根据此单入帐, 同时将其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定位存放,以便清点和取用。第二联连同有关凭证交给会计入帐。第三联连同实物交使用部门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财产管理员留存保管。
7、物品验收后,财产管理员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物品进行编号,登记入册。
一、财产领用制度
学校财产物资的领用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为教学工作需要使用低值易耗品。由于低值易耗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所以领用低值易耗物品不用归还。
领用办法:
1、学校教职员工每次领用低值易耗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2、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每学期结算一次。
3、除教室打扫卫生工具、宣传用纸张、粉笔等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由学生代领。如本校学生代教师来领用时,必须签上领用人的姓名和委托其代领教师的名字,以便核实。
二、财产出借制度
1、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在本系统内使用,外系统单位借用要经教育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出借,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出借。
2、出借财产物品必须填写出借单,经学校总务主任、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出校,传达室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3、学校的财产物品出借单,必须写明以下内容:借用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借用日期、归还日期、借用理由、借用单位、借用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4、校内其他部门借用,须经学校总务主任批准,校外其他单位借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贵重物品),个人借用一般不予批准。
5、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手续。
6、归还财产物品时,财产管理员要与借物人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三、财产赔偿制度
l、人人要爱护学校财产物品,损坏财产物品要赔偿。
2、财产物品损坏,因本身质量原因的免于赔偿。
3、因使用不慎的可按具体情节确定赔偿金额或免于赔偿。
4、财产物品损坏,因违反操作规则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或同型号、规格实物赔偿)。
5、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而损坏或遗失的一律照价赔偿。
赔偿办法:
由财产管理员核填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总务主任)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上海四中学生合唱队服装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合唱队训练和比赛的正常进行,保证学校公共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唱队演出服装属学校所有,专门用于合唱队演出或其它文艺演出。所有服装及配饰统一由校学生艺术团服装管理员一并管理。
二、教师因教学、演出等工作需要使用服装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服装原则上不借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提出书面借条,写明服装名称、附件名称及数目,使用目的、场合及归还日期,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例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借演出服装。
四、服装在借用期间,须保持服装整洁、完好,借用完毕后及时自行清洗、晾干后归还合唱队;如服装在借用期间发生损坏、丢失,按有关规定赔偿处理。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2]13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2]14号)、《关于徐汇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徐教委(2014)15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用车纪律,提高学校公车使用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校规定。
一、公车使用范围
公车使用仅限于以下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相关公务;紧急文件资料或重要物资等运送;参加各类会议和学术交流;接待市、区和外省市人员考察调研用车;单位集体活动;接送学生校外活动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意。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领导和其他个人不得使用公车上下班(大中型普客班车除外);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活动。
二、学校公车管理
1、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运行维护的台帐工作。将公车使用管理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每学期定期公示。
2、公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和安排使用。使用公车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日期、目的地、使用人和用车事由;申请单交校办审核,由单位领导审批;处理紧急公务,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公车出上海市,须经区教育局审批。
3、车辆在完成出车任务后一律停在指定地点;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4、驾驶公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良好与行车安全。
三、责任追究
单位党政领导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公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除个人承担用车费用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新政,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2015年4月修订
上海市上海四中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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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上午 |
下午 | |||
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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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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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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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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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方便各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徐汇区预算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为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务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由法人代表、总务主任、财务人员分别管理。原则上由法人代表和总务主任使用,在应急情况下财务报账员也可使用公务卡。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按照公务卡使用办法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负责,并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5个工作日以上,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由法人代表核准后,财务部门根据规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在此期间,如产生银行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学校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8、公务卡为境内用卡,公派出境的不得使用公务卡,如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学校的财产物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及器具)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
2、财产物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原价一半的,可以报废。
3、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报报废单,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注销。数额较大的需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教育局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财产物资丢失需要报损的,必须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备案,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学校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4、财产物资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一次报废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局审批,30万元至200万元的报教育局,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需要进行评估残值,由财政局审批,低值耐久类物品按照教育局财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报废程序。
5、报废财产物资的处理:凡经批准报废的物品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学校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报废物品应考虑充分修旧利用,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并做好报废物品的处理记录。一次性报废较大原值金额物品(30万元以上)处理需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进行比价和讨论,确定回收服务供应商。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6、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的帐户处理: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财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并通知各实验室管理员调整其分管的分户帐册。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积极配合《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布执行,特制订本网上采购制度。
一、采购审批人为法人代表,采购操作人员为总务主任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
二、采购项目应按照年度专项预算内容进行采购。
三、采购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项采购,需交由校务会研究确定,再在网上执行操作。
四、按照规定必须在市政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执行网上采购。
五、网上采购必需按照流程严格进行,操作员电子钥匙与电子公章需分开保管。
六、采购完成后,财务部门需凭借供货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及网上生成的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和财产管理的资产入库单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1、 调配电脑必须填写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记录备案。
2、 电脑调配到位后,须专人专用,并负责保管。
3、 如电脑出现故障,应及时与网管部门联系,进行维护。在确定无法修理的情况下,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调配。
4、 严格遵守教师电脑调配流程:填写相关表格申请登记(教导处)→审核、确定调配名单→办理手续、领取财产贴条(总务财产管理员处)→凭财产贴条领取电脑(教导处)→与网管联系安装所需软件→网管安装完成后同时鉴定旧机是否可用→如可用由网管收取进行整理,如不可用通知财产管理员进行回收。
5、 如遇长期请假(一般指跨学年的)或不续聘或退休等不在岗的情况,均应归还电脑。归还电脑要当面填表验收,如因不当原因损坏或遗失,按相关赔偿制度执行。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学校内部流程
1、商品和服务由各相关部门填写所需物品或者服务的请购单,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总务部门在收到请购单后需核对对于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流程。
2、基建工程类采购,需由总务部门提出基建方案交校务会讨论,校务会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专项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严禁拆分同类工程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学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电子集市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学校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应根据政采办批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
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专项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合理使用预算资金。
五、政府采购监督和检查
总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自查、总结,做到公开、公正。学校成立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小组,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控告和检举。
2014年4月30日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学校基建工程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总务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报学校校务会初步讨论研究同意后,纳入学校下年度的财政专项预算,报上级部门正式审批,根据上级部门审批意见分类立项。
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总务部门应会同相关使用部门研讨功能需求,形成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提交校务会审批通过后,交上级部门备案。
四、根据教育局规定选择相应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检查,10万以上工程应购买监理服务,督促保证工程质量,10万以内无施工监理的小型工程项目由总部部门指派专员负责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应配合教育局基建站做好前期勘测、设计,工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基建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
六、学校自付基建工程施工中工程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开具正规工程发票,同时需具备施工合同,基建站备案表和相关校务会记录等相关文件后,由总部部门送校长批示,同意后再由财务处付款。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还需要提供基建站备案的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审价报告,方可支付结清剩余款项。
七、基建工程施工结束后,总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相关手续办完后,报送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在决算审计后,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及财产手续。
八、基建工程中,需注意廉政建设,严禁相关人员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因私利刁难施工单位,阻碍工程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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