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校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消除其孳生条件。
2、 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3、 食堂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和卫生责任区包干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有脏随时扫。
4、 食堂应做到厨房地面干爽,没有油腻和垃圾,墙面干净,灶面、操作台整洁。
二、 食品采购和储存卫生管理制度
1、 学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并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
2、 食品的采购和储存应由专人负责。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
3、 仓库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冰箱食品应生熟分开存放,并分别标明进货日期,做到先进先出。
三、 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制度
1、 食品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
2、 蔬菜切配前应先冲洗并浸泡10分钟以上;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 肉类、水产类、蔬菜类食品应分别在专用清洗池、操作台中清洗、切配,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应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4、 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四、 食堂餐具、工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1、 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2、 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3、 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4、 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基清洗,保持整洁。
五、 食品供应和留样制度
1、 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内存放,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2、 在用餐场地外就餐的,应在备餐间内分装成单人份再供应。
3、 供应后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县城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 每日供应的菜肴(包括含陷的面制品)应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六、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先洗手并用消毒水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七、 盒饭卫生管理制度
1、 订购学生盒饭时应查验供应单位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要求供应单位作出确保所供盒饭安全卫生的承诺。
2、 学校必须和盒饭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3、 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盒饭暂存场所,供应冷藏盒饭的还应配备盒饭加热设施。
4、 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盒饭的周转箱是否清洁;盒饭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状况;盒饭的品种、感官质量等,并对盒饭进行严格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5、 每天供应的盒饭应在学校留样48小时,留样量不得少于2人份,并做好留样记录。
6、 学校应定期与盒饭公司沟通,加强现场检查。
八、 承包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 承包食堂必须执行自办食堂的各项卫生要求。
2、 承包食堂必须与教育局所属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食堂场地租赁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3、 承包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九、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 食堂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 食堂财务业务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总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3、 食堂收取教职工伙食费必须大于等于学生伙食费标准。
4、 凡是食堂采购食品的回扣或盒饭公司返回额必须全数进学校行政帐作其他收入,只能用于困难学生或降低收费标准。
5、 学生病事假必须按实际天数当月退清伙食费。
十、 食堂场地和设备管理制度
1、 学校食堂场地和设备是教育资产中的一部分,从属于校舍内。
2、 食堂经营者应积极维护食堂用房及食堂设备使用完好,提高利用效率。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或盒饭厂商的供餐。
2、及时报告:
⑴条件: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⑵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单位,应立即上报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⑶内容: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的时间
学校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⑷途径: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做好病员登记和通知家长。
4、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7、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8、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 每月20日前各班向各年级组长上报下个月的吃饭人数,22日前汇总到德育室。
2、 年级组长上报到德育室后,班级吃饭人数原则上不予变化直至当月月末。
3、 如遇学生因长期病事假需要停止供应午餐的,需由班主任给予政教处书面通知(学校统一印发),并由政教处在收到通知后给予同意确认,再转发至总务部门,从次日起停止供应该生午餐。
4、 原则上在当月不增加午餐的供应,如遇学生确实有需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政教处、总务处同意后于次日起供应午餐,餐费将在下个月结算时按照实际供应天数予以一并结算。
5、 学生午餐费用结算:
(1)每月月底前完成收取下月午餐费工作,原则上东部、总部分2天分别收取。
(2)原则上每月25日为饭费收取日,如遇国定假日或星期一(升旗仪式)收费日期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3)学校如遇大型活动需要整年级或整班外出活动的不返校食用午餐的,请相关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提前一周通知政教处、教学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如遇整个年级外出活动的,收费日期顺延至该年级组回来,如遇个别班级整体外出活动的,则其它班级按原计划收取,外出的班级顺延至回到学校后单独收取,此条如顺延后遇到上述B条之情况的参照该条继续顺延。
(4)学生午餐费用的收取标准即为班主任统计上报的下月用餐人数乘以下月实际用餐天数。费用收取后如遇上述第三、四条情况的,则学生剩余的午餐费用将在隔月予以退还、减收或追加收取,但在学期结束前必须全额结清。
附:上海四中食堂管理及结算时间点的相关注意事项的几点说明
1、学校如遇大型活动需要整年级或整班外出活动的不返校食用午餐的,请相关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提前一周通知政教处、教学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
2、临时病、事假,只能当天填单,次日停止供应;恢复用餐也只能按变更申请单注明日期执行。
3、以变更申请单为准调整学生用餐人数,口头或短信或邮件告之均不作算。
4、每月午餐统计表由食堂管理员发至各年级组,年级组长汇总到德育室主管老师处,上交后原则上用餐人数不再改变。
5、如遇学生因长期病事假(3天以上)需要停止供应午餐的,需由班主任给予政教处书面通知(学校统一印发“午餐调整申请单”,两联单都要填写并签名,另外为收、退饭费时核对方便,请班主任一定保留好午餐调整的名单),并由政教处在收到通知后给予同意确认,再转发至总务部门,从次日起停止供应该生午餐。
6、原则上每月的25日定为东部停做广播操收饭费,次日定为总部年级停做广播操收饭费,如遇休息日或升旗仪式则顺延,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同时收取。
7、如遇个别班级整体外出活动的,则其它班级按原计划收取,外出的班级顺延至回到学校后单独收取。建议各年级月考或不定期可作调整的活动尽量不要安排在收费日,以免相互影响。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确保校园安全,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保持校内场地整洁、畅通和防止因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校内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地原则上只允许学校及教工车辆停放,校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南部校区不设机动车停车场地,除环卫、送餐等特殊工作车辆外,机动车一律不准进入。
二、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照相关交通法规,并按规定车道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错峰进出校门(7:30~8:00,16:30~17:15),必须密切注意师生动向,严禁进入师生活动区域,保证师生安全。
三、学校所属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如实向单位申报、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停车协议,取得永新停车场停车卡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停车,如有特殊情况需入校停车的需申请核准。
四、因学校机动车位资源有限,学校将每学期抽查统计停车频率超过50%的,下学期可申请固定车位停车证,固定停车证有效期为一学期,专车专用,按照停车证号对号入位。停车频率不足的视为临时停放,可在入校时于学校门卫处领取临时停车证,同样也需按照停车证号对号入位,临时停车证出校门时应交还门卫,先到先停,无证不得入校停车。
五、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车辆停放要求进行停放,自觉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严禁进入运动场地,严禁鸣喇叭和触动防盗报警器
六、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私财物,违反交通规定,轧坏行人路面、草坪或运动场地,发生交通事故等,必须照章赔偿,责任由本人自负。
七、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停放在校内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损、被盗,并应配置有效灭火器材,严禁车辆停放在校内时在车内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车辆内携带易燃、易爆及各类危险违禁物品。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者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将酌情给予取消校内停车资格等处罚。
甲方:上海四中
乙方: 机动车牌照号: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确保校园安全,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保持校内场地整洁、畅通和防止因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校内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教职工私人车辆停放,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出机动车停放申报,并予以备案。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交通法规,并按规定车道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错峰进出校门(7:30~8:00,16:30~17:15),必须密切注意师生动向,严禁进入师生活动区域,保证师生安全。
三、乙方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车辆停放要求进行停放,自觉按照所持停车证号对号入位、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严禁进入运动场地,严禁鸣喇叭和触动防盗报警器。
四、乙方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私财物,违反交通规定,轧坏行人路面、草坪或运动场地,发生交通事故等,必须照章赔偿,责任由本人自负。
五、乙方车辆停放在校内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损、被盗,并应配置有效灭火器材,乙方车辆停放在校内时不得有在车内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在车辆内携带易燃、易爆及各类危险违禁物品。
六、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在校内停车资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上海四中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教工停放
1. 教职工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骑车安全,校园内不准骑车;
2. 非机动车进校一律推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3. 个人在车棚内为非机动车充电时,请谨慎操作注意安全;待电源充足后,请及时拔下电源插头;
4. 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加锁防范措施;
5. 校园内人员较多,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6.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若发生该非机动车引发的安全事故,必须由其承担应有的责任及经济赔偿;
7. 本制度经学校公示后,立即生效。
二、学生停放
1、学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骑车安全,学校内不准骑车。
2、申请在校停车的学生,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后,学校根据停车条件,审核发放停车证。
3、自行车进校要按年级、指定地点停放,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加锁防范措施,管理时间为早上7:00到下午5:00止。
4、妥善挂好停车牌,无停车牌的自行车一律不准停放在校内。
5、对于无证停车、乱停乱放的自行车,由政教处、总务处酌情处理并记录备案。
一、为方便各个校区教学活动及互相联系,学校无偿提供上海第四中学校区间公用自行车(以下简称车辆),车辆所有权为上海四中,分别在各校区指定地点特设专用停车位。
二、租借车辆仅限租借人本人使用,在所在校区的门卫处办理借用手续,原则上应哪边借,哪边还。
三、租借车辆在进入本区校门时必须先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再次办理借用手续,不得长时间占用。
四、租借车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天,即上午借用的中午12点之前必须归还,下午借用的下班前必须归还,严禁隔夜不还。
五、租借车辆在进出校门时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区域内,不得擅自在校区范围内随处停放。
六、租借车辆在使用时,租借人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和依法行使的责任,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遗失的由租借人照价赔偿;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租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车辆权属方无关;在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使遭到处罚的,由租借人自行承担。
七、租借人在租借车辆时即视作承诺同意本管理规定,如租借人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甚至取消其再次租借权力。
八、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第二条限制,异地归还车辆:
1、 长期固定在任一校区任教的教师,如上下班需要租借车辆代步的,可在其所任教的校区下班时租借该校区车辆至其目的校区归还,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应租用同一车辆返回到任教校区归还,此条仅限上、下班时段。
2、 二名分属不同校区的租借人之间协议,先由一人将车辆骑至另一校区归还,而由另一人再次租借该车辆骑回原校区,此条在租借时需与门卫备案,半天内必须归还至该车辆所属校区。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文章录入: 录入时间: 2018-01-10 点击数:1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