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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8 上海四中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总支委员会审议的,按照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要点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方案;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的实施方案;

(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和撤销的审批;

(九)年度财政预算的实施方案;

(十)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方案;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人事任免:

(十四)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艺总指导、未少保、行办主任、两处组长的任免;

(十五)教职员工的合同签订及每学年的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六)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实施方案;

(十七)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实施方案;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八)教育经费预决算的执行方案;

(十九)预算外2万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十)预算外10万元以下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总支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需要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校务办公室和总支组织委员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或总支委会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务会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务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和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校务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务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校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务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七)校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乃至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四中校长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5.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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